各单位、部门:
根据《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》(鄂教发办函〔2022〕10号)文件要求,为切实做好我校2022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《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》是教育部核定学校办学条件的主要依据,是教育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支撑。各单位、部门务必高度重视,指派专人负责,依法如实填报,做到实事求是、数据全面、精细准确。
(二)各单位、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台账、记录等。杜绝修改、篡改、伪造、编造虚假的统计支撑资料,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。
(三)各单位、部门主要领导为统计数据质量监测第一责任人,统计人员为具体责任人。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,特别是弄虚作假、虚报瞒报的行为,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、部门和人员的责任。
二、填报部门及任务安排
表1 2022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分解表
表 号 |
填报内容 |
负责填报部门 |
教基1001 |
学校基本情况 |
质管处 |
教基1203 |
职业教育学校基本情况 |
编号01、12、14、17、18、40、41行 |
教务处 |
编号02、04、07、09行 |
招就处 |
编号19、21、24、25、26行(奖学金情况) |
学生处 |
编号32-36行 |
后勤管理处 |
编号27-31行 |
公共课部 |
编号37行 |
保卫处 |
编号38行 |
网信办 |
教基2310 |
高等教育班额 |
教务处 |
教基3324 |
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|
教务处 |
教基3327 |
成人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|
继续教育学院 |
教基3334 |
高等教育分年龄在校学生数 |
学生处 |
教基3335 |
高等教育招生、在校生来源情况 |
招就处 |
教基3336 |
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录取类型来源情况 |
招就处 |
教基3337 |
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招生类型来源情况 |
招就处 |
教基3040 |
学生变动情况 |
教务处 |
教基3041 |
在校生中死亡的主要原因 |
学生处 |
教基3343 |
职业教育学生、高等教育学生休退学的主要原因 |
教务处 |
教基3244 |
职业教育招生中其他情况 |
招就处 |
教基3045 |
在校生中其他情况 |
学生处 |
教基3046 |
国际学生基本情况 |
对外合作交流处 |
教基3347 |
对外开展培训情况 |
继续教育学院 |
教基3393 |
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 |
对外合作交流处 |
教基4352 |
高等教育学校教职工情况 |
组织人事部 |
教基4354 |
职业教育学校、高等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分年龄情况 |
教师工作部 |
教基4257 |
职业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教学领域所属大类情况 |
教师工作部 |
教基4360 |
职业教育学校、高等学校教师分学历(位)情况 |
教师工作部 |
教基4261 |
职业教育学校教师授课分类情况 |
教师工作部 |
教基4063 |
专任教师变动情况 |
教师工作部 |
教基4064 |
心理咨询工作人员(心理健康教育教师)情况 |
学生处 |
教基4366 |
专职辅导员分年龄、专业技术职务、学历情况 |
学生处 |
教基4067 |
教职工其他情况 |
组织人事部 |
教基4068 |
专任教师接受培训情况 |
教师工作部 |
教基5373 |
高等教育学校(职业、成人)校舍情况 |
后勤管理处 |
教基5377 |
职业教育学校、高等教育学校资产等办学条件 |
编号1—3、23—25行 |
后勤管理处 |
编号4—7行 |
公共课部 |
编号8—13行 |
图书馆 |
编号14—22行 |
教务处 |
教基8386 |
高等教育学校校园占地情况统计调查表(台账) |
列1-7 |
学工处 |
列9-17 |
后勤管理处 |
教基8387 |
高等教育学校(职业、成人)校舍功能明细统计调查表(台账) |
后勤管理处 |
教基8389 |
对外开展培训明细统计调查表(台账) |
继续教育学院 |
三、相关说明
(一)年报中各项指标统计的统计时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,《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表》调查时期为上年度1月1日-12月31日。
(二)2021年《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》中对每张报表涉及的指标均有明确的指标解释,请填报人员在填报前认真阅读各项指标解释,按照指标解释的内涵,准确、完整地填报。
(三)各部门在填报数据后,应将2022年度数据与2021年度数据进行对比检查,并依据《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》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。对2021-2022年度数据增、减比例在5%以上、10%以下的,需作出说明;数据增、减比例在10%以上的,以及不符合的要经部门、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。
(四)各部门、单位在填报《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》时请勿改变表格格式。
四、上报资料要求
(一)各有关部门请于10月24日前将填写的统计报表电子版发送给王菁,同时将纸质报表送交长江楼833,纸质报表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,并加盖部门印章。
(二)各有关部门须保存好数据来源的底册和台账,以便核查。
报表填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需求,请及时与质量管理处联系,联系人:王菁,联系电话:87933250。
质量管理处
2022年10月11日